為貫徹落實學(xué)�,、幼兒園等教育機�(gòu),、校外培�(xùn)機構(gòu)教職員工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制度,,嚴格執(zhí)行犯罪人員從�(yè)禁止制度,,凈化校園環(huán)境,切實保護未成年人,,根�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(以下簡稱《刑法》),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(以下簡稱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),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(以下簡稱《教師法》)等法律規(guī)�,,提出如下意見:
一,、依照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條之一的規(guī)定,教職員工利用職業(yè)便利實施犯罪,,或者實施違背職�(yè)要求的特定義�(wù)的犯罪被判處刑罰�,,人民法院可以根�(jù)犯罪情況和預(yù)防再犯罪的需要,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(nèi)從事相關(guān)職業(yè),。其他法�,、行政法�(guī)對其從事相關(guān)職業(yè)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�,�
《未成年人保護法�,、《教師法》屬于前款規(guī)定的法律,,《教師資格條例》屬于前款規(guī)定的行政法規(guī),�
�,、依照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六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實施性侵�,、虐�,、拐賣、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人�,,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,�
依照《教師法》第十四條、《教師資格條例》第十八條規(guī)�,,受到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,,不能取得教師資格;已經(jīng)取得教師資格�,,喪失教師資�,,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�
�,、教職員工實施性侵�,、虐待、拐�,、暴力傷害等犯罪�,,人民法院應(yīng)當依照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六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,�
教職員工實施前款�(guī)定以外的其他犯罪,,人民法院可以根�(jù)犯罪情況和預(yù)防再犯罪的需要,依照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�(guī)�,,判決禁止其自刑罰執(zhí)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(guān)職業(yè),,期限為三年至五年;或者依照《刑法》第三十八條第二�,、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�(guī)�,,對其適用禁止令�
�,、對有必要禁止教職員工從事相�(guān)職業(yè)或者適用禁止令�,,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,應(yīng)當提出相�(yīng)建議,�
�,、教職員工犯罪的刑事案件,判決生效后,,人民法院應(yīng)當在三十日內(nèi)將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,;必要時,,教育行政部門�(yīng)當將裁判文書�(zhuǎn)送有�(guān)主管部門�
因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等原因,,不宜送達裁判文書�,,可以送達載明被告人的自然情況、罪名及刑期的相�(guān)證明材料,�
�,、教職員工犯罪,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,,所在單�,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�(guān)主管部門可以依照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、《教師法�,、《教師資格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給予相應(yīng)處理,、處分和處罰�
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,,教育行政部門�(yīng)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,�
七、人民檢察院�(yīng)當對從業(yè)禁止和禁止令�(zhí)行落實情況進行�(jiān)�,�
�,、人民法陀人民檢察院�(fā)�(xiàn)有關(guān)單位未履行犯罪記錄查詢制�,、從�(yè)禁止制度�,,應(yīng)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�
�,、本意見所稱教職員�,,是指在�(xué)校、幼兒園等教育機�(gòu)工作的教�,、教育教�(xué)輔助人員,、行政人員、勤雜人�,、安保人�,,以及校外培�(xùn)機構(gòu)的相�(guān)工作人員�
�(xué)�,、幼兒園等教育機�(gòu),、校外培�(xùn)機構(gòu)的舉辦者、實際控制人犯罪,,參照本意見�(zhí)�,�
十、本意見�2022�11�15日起施行,�
(來源:教育部官�(wǎng)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