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論文摘要】我國現(xiàn)行《刑事訴訟法》規(guī)定的“指定居所監(jiān)視居住”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,在立法上被定位為旨在降低審前羈押率的非羈押措施,。盡管如此,,該法又允許將嫌疑人關(guān)押長達六個月,并在特定犯罪情形(國家安全犯罪與恐怖主義犯罪)下禁止其與親屬、律師會見。在法律實踐中,這個制度也容易遭到濫用,,有時甚至成為繞過常規(guī)正當(dāng)程序的一個方便工具。鑒于“指定居所監(jiān)視居住”在本質(zhì)上是一種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,,其也存在著一些弊端,,有必要在立法上對其進行完善,在司法實踐中盡量減少它的適用,。
【論文來源】此文已于2020年5月21日發(fā)表在SSCI期刊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的官方網(wǎng)站(https://www.tandfonline.com/doi/abs/10.1080/10670564.2020.1766912)上,。
JCC是一家美國英文期刊,2019年的影響因子為2.345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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